中国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,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、次数、有效期和停留期,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。对不予签发签证的,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。
(一)签证的入境有效期(“Enter Before”),系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。非经签证机关注明,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,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。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,在有效期满前(含当日),持证人均可入境。
(二)签证的入境次数(“Entries”),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。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、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,均为失效签证。如需前往中国,须重新申请签证。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,将被拒绝入境。
(三)签证的停留期(“Duration of Each Stay”),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,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。